政治雷達法律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 第7條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7條

申請計畫書經同意後,其執行人員、地點、時間、方式或內容,於執行期間有變更之必要時,應於一個月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變更。 未依前項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者,仍得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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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