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 第11條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為調查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