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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3條

於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研究資料利用過程不損害我國海域安全、利益及秩序。 二、不得破壞海洋環境或生態。 三、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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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