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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單位申請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申請單位從事海洋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六個月內兩次違反第八條許可內容。 二、一年內無從事海洋棄置。 三、停工(業)六個月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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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