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 第7條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或機具,應備妥下列文件以供檢查: 一、緊急應變計畫書。 二、船舶證書或機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三、船舶或機具之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文件影本。 前項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或機具,應於明顯位置標示棄置物質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間及許可文號。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