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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乙類物質海洋棄置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期限。 丙類物質海洋棄置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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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