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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單位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許可內容: (一)棄置物質之名稱、種類、數量。 (二)棄置區域。 (三)棄置物質裝載作業、污染防止措施、棄置方法、棄置速率及海上運送航程。 (四)棄置次數及棄置頻率。 (五)監測位置、監測項目、監測頻率、監測方式、申報、紀錄保存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規定。 (六)棄置期間之限制條件。 (七)海洋棄置船舶或機具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責任保險文件資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海洋棄置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及許可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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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