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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從事海洋棄置應於裝船或出港二十四小時前,將棄置物質數量、海上棄置船舶名稱、航程、棄置作業區域及時程,以網路通報或傳真方式通知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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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