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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棄置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乙類或丙類物質於海洋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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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