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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海洋棄置必要性說明,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棄置物之回收再利用或最佳可行處理技術評估,包含工程、農業、漁業復育或其他相關技術評估。 二、海洋棄置與其他替代方案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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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