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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 第2條

現役海軍及海軍陸戰隊兵、業科軍官、學員生、士官、士兵、軍用文職人 員及在海軍服務之陸、空軍軍官,均應服用本條例服制圖說所規定之服裝 ,並佩帶規定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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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