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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 第5條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迎送總統時。 二、受任命後謁見總統或長官時。 三、就職或卸職時。 四、隨從總統蒞臨機關、部隊、艦艇、學校時。 五、訪候或答候外國軍艦或其他重要文武官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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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