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八條所稱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規定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及依醫事放射師法規定設立之醫事放射所。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