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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偵測,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偵測證明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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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