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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者,應於預定製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產品構造、圖說與其發生游離輻射之原理及設備原型。 三、製造計畫及銷售計畫。 四、檢驗規格與方法及品質保證計畫。 五、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及輻射防護計畫。 六、運轉人員執照及輻射防護人員證書影本。 七、測試場所屏蔽設計資料。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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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