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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指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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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