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
第三十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建造許可者,應於預定建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及輻射性質。 三、生產方法、生產計畫及銷售計畫。 四、品質保證計畫。 五、輻射安全評估報告、輻射防護計畫及安全作業程序。 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計畫。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