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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建造許可者,應於預定建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及輻射性質。 三、生產方法、生產計畫及銷售計畫。 四、品質保證計畫。 五、輻射安全評估報告、輻射防護計畫及安全作業程序。 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計畫。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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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