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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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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