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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輻射安全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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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