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擬訂設施廢棄清理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組織與責任及人員之教育訓練。 二、設施之運轉歷史描述。 三、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 四、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五、除污方案。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處理方案。 七、輻射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八、品質保證方案。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