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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建造: 一、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 二、申請建造許可,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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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