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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 第15條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1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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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漁船所有人輸出我國籍漁船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
第3條
漁船所有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輸出我國籍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我國籍漁船輸出未違反國際漁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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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廠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建造許可,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規劃輸出國家需與我國協商完成。二、經…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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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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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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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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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建造:一、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二、申請建造許可,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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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一、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二、我國籍漁船之輸出不符合…
第14條
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算三十日;未能於有效期間內輸出者,應檢附…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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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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