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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9條

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申請我國籍漁船輸出或非我國籍漁船建造、輸出,應檢附之文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依第十一條第三款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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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