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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14條

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算三十日;未能於有效期間內輸出者,應檢附原貨品出口同意書重新提出申請。 貨品出口同意書於通關前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註銷重新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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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