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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3條

漁船所有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輸出我國籍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我國籍漁船輸出未違反國際漁業組織所通過之相關保育管理決議。 二、我國籍漁船非輸出至國際漁業組織所制裁之國家。 三、我國籍專營刺網漁船於輸出前已拆除刺網相關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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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