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第13條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共同清理機構所置專業技術人員應負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責,並應於第十一條規定之申報表上簽名並蓋章。 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時,共同清理機構應即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另聘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