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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共同清理機構之營運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字號、日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場(廠)地點。 五、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經內政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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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