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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指定機構實施督導考核;必要時,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檢查指定業務;指定機構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督導考核及檢查,得委由相關機關、法人或團體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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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