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 第2條

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物質使用障礙症:指使用酒精、毒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經專科醫師診斷身心功能受損之精神疾病。 二、指定機構: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或生活重建業務(以下簡稱指定業務)之精神照護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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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