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照護機構申請為指定機構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開業執照;屬醫療機構者,應具管制藥品登記證。
二、置有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之名單,其人員之執業執照及繼續教育訓練證明文件;醫師應具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三、屬醫院者,經最近一次評鑑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屬未置專科醫師之機構,應備有與依本辦法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之合作計畫。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精神照護機構,應依前條業務項目,配置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第一項申請經審核通過者,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並公告為指定機構,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