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 第3條

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3條

指定業務之項目如下: 一、藥物治療。 二、維持治療。 三、心理治療。 四、家族治療。 五、職能治療。 六、個案管理。 七、生活重建。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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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