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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 第9條
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9條
指定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將指定業務相關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指定機構提供服務時,應製作並保存指定業務相關資料;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查核或調閱時,指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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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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