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 第9條

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9條

指定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將指定業務相關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指定機構提供服務時,應製作並保存指定業務相關資料;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查核或調閱時,指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