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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 第11條
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11條
指定機構不法取得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取得指定資格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指定。 指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其辦理指定業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指定: 一、違反
第八條
第一項、
第九條
或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不合格。 三、辦理指定業務時,有事實足認危害病人權益或有侵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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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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