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 第8條

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8條

指定機構辦理指定業務之人員,應每年至少接受八小時成癮治療繼續教育訓練。 前項訓練之課程,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辦理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於訓練課程開始日三十日前,檢具課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由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審查認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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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