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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指定機構且尚在有效期間內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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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