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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18條

本條例第八十條所稱「原購買地價」,係指承購土地已繳付之地價,其逾 期繳付地價之逾期利息、違約金及隨價繳付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均不計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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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