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0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20條

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其已發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應通知作 廢,同時列具明細表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附件抄送當地縣 ( 市) 政府主管建築管理及工商登記之單位。 前項土地,業經工廠設立許可者,撤銷其許可;申請建築執照者,不予核 發,業經核發者,吊銷其建築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119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