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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19條

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拒不受領地價者,依法 提存之。 前項收買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地價或依法提存地價後,由工業區 主管機關囑託當地地政機關逕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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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