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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23條

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原興辦工業人有意繼續設廠時,得准 予依另行出售之價格優先承購,並限期申辦工廠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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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