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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三十日,自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函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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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