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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應將產業園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送當地地政機關,囑託於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內註記公告日期、文號、限制所有權移轉及停止受理建築申請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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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