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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提出產業發展綱領一年內,擬訂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所定產業發展方向,以四年為一期,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展願景及目標。 二、現行相關政策方案之檢討。 三、執行策略及方法。 四、資源需求。 五、預期成效。 第一項所定產業發展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目標。 二、相關分析及檢討。 三、計畫內容說明。 四、資源配置。 五、預期效益及主要績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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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