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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園區,其範圍內土地編定使用種類屬相同建築用地類別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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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