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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產業園區:指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與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 二、興辦產業人:指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三、興辦工業人:指從事工業之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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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