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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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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各項費用之收取起始日,依下列規定認定。但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之產業園區,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設費: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日之次日。 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管理機構函復同意廢(污)水納入污水處理廠日之次日。 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管理機關函復同意使用日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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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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