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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 第10條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0條
監獄依
第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陳報之移監案件,監督機關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一、受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 二、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 三、本監與指定之監獄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 四、指定之監獄無本法
第十七條
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情形。 受刑人因指定之監獄不符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監督機關得依其意願,核准移送與指定之監獄在同一地區之其他監獄。 前項之同一地區劃分表,由監督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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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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