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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2條

受刑人移監作業由移出監獄負責。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監督機關決定之。 監獄辦理受刑人移監作業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路況等應詳加掌握,移監路程除有正當且必要理由外,不得停靠於監獄以外之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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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