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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5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指基於受刑人調查分類之結果,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之類別,將受刑人送至適當之監獄,以利強化其個別處遇計畫及其他教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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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