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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1條

監獄應於接獲監督機關機動調整移監或核准移監通知一個月內完成移監作業,並將移監名冊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認無法完成者,得報請監督機關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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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