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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 第4條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4條
本法
第十七條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犯刑法
第九十一條之一
所列之罪之處遇。 二、犯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
第二款所定家庭暴力罪及同法
第六十一條
所定之違反保護令罪之處遇。 三、因應其他特定處遇。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處遇之受刑人,其移監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移監程序與辦理方式、告知對象與方式及其他與移監有關之事項,於其他法令或授權訂定之處遇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強化處遇之提供,監督機關得指定監獄,提供特定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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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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